********中心项目位于**省**市**街道广福西街以南、亭塘路以东,**亭塘小区居民房,南至亭塘小区居民房,西至亭塘小区居民房,北至广福西街。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230120°,北纬29.299326°。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不涉及林地),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0022号),本地块已规划为农村公建用地,规划用地面积为5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原属于**街道亭塘村集体,2003年6月20日****储备中心收回,一直闲置,未开发利用,于2022年1月27日划拨给****居民委员会使用。根据2024年10月28****办事处出具的《报告》,由于政策原因,本项目更名为****周店小区文化礼堂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不涉及林地),已规划为农村公建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居住用地(07****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会对本地块产生影响的污染源,且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检测因子均低于相关限值,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要求以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的情形,因此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调查,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居住用地的要求,可以作为农村公建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