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9-1#、9-2#房产
标的名称 | **市**区**一路218号9-1#、9-2#房产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412.4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8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坐落 | **市**区**一路218号9-1#、9-2# | ||
转让底价 | 412.42 万元 | ||
产权证号 | 101房地证2009字第23693号、101房地证2009字23694号 | 楼盘名称 | 普瑞大厦 |
楼层 | -1 物理层9 | 建筑面积(㎡) | 698.54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土地用途 | 其他商服用地 |
土地权利性质 | 划拨 | 出让终止日期 |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租赁期至 | 2026.3.8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是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民(公)资评字(2024)第0003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22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记载:本次转让标的已打通使用,并占用了部分公共区域,评估报告按原产权附图布局进行评估;(2)另据转让方介绍,标的与相邻房产(9-3#)及部分公共区域已打通使用,若受让后需恢复隔离墙体或重新划线计算面积,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并不因前述事宜影响本次交易结果;(3)根据《抵押合同》载,本次转让标的现存抵押,****银行****分行,自受让方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后(以到账为准)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配合办理解押手续。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昊 | 联系电话 | 150****4235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市渝****管理委员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市渝****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该项目为整体转让,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增值部分按标的评估值的比例分摊。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含优先权人),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信息披露期****交易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信息披露期内未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若需踏勘的,请至少提前一天联系转让方)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次转让标的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按现状转让。交易涉及的土地收益金由受让方承担,****登记中心确认数值为准。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变更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的,则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登记中心确认数值为准。其余房产交易及过户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用等)按相关规定及公告约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八、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九、租赁收益从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次月首日起随之转移。租赁相关事宜,请详见租赁合同。 十、项目的备查资料:产权证、评估报告、租赁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7.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陆盼盼 | 联系电话 | 023-****3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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