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0-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中辰路188号10号楼
被投诉人 1 :******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凯旋路15号
被投诉人 2 :****医院
地址:****县灵城街道钟秀路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项目为设备维保服务,要求包含脱保期间的维修更换备件费用,将设备维保服务与设备脱保期间的费用捆绑在一起,此条款不合理,有失公允,且具体维修费应依照流程进行采购,而非私自定价,此条款有明显的指向性,请求删除。
投诉事项2:零备件一般由零件生产厂家生产,直线加速器品牌生产厂家负责组装设备,核心零配件非直线加速器品牌生产厂家生产,此条款不严谨,应明确为直线加速器零备件生产厂家,而不是直线加速器品牌生产厂家,购买零备件不需要得到加速器生产厂家的认可,此条款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排斥性,请求删除。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该项目分标2做废标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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