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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年产1万吨高分子聚合物空气纤维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7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5日 |
**爱****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万吨高分子聚合物空气纤维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一期D1-2栋,地理中心坐标:东经109°11′17.87655″,北纬23°42′23.70833″。项目建设生产线车间、检测车间、产品研发车间。购置流延,辅助成型多条等先进设备,建设形成年产聚合物空气纤维垫产品1万吨(台、套等)产能。环保设施主要有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化粪池、一般固废间、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64%。
项目工艺流程:将外购线性聚乙烯树脂颗粒和色母粒放入混料机混合均匀,利用真空自动吸料机将混合后的物料加入挤出机,将物料挤出成型。挤出来的固化物要经过冷水机冷却,使它变硬而定型。将冷却定型后的产品自然风干脱水。采用牵引装置把物料铺展平整,均匀引出型材,通过调节牵引速度调节型材壁厚。根据客户需求对半成品进行裁剪,裁剪后的废料牵引至破碎机破碎,破碎后的颗粒物经管道吸入真空上料口,回用生产。检验合格品包装入库。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塑化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混合、搅拌、破碎区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塑化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采取集气罩+引风机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修改单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与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通过加强混合、搅拌、破碎区的局部封闭,配套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有冷却用水和生活污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由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螺杆挤出机组、破碎机等机械产生的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放置在远离环境保护目标的位置,并对冷却塔机加强基础减振及支承结构措施。重视厂房的使用状况,尽量采用密闭形式,除必要的消防门、物流门之外,在生产时项目将车间门窗关闭,在厂房内可使用隔声材料进行降噪。确保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防治措施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原料包装物****公司回收处理;塑料边角料、次品经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抹布及废手套、废活性炭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含油废手套混入生活垃圾处置。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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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