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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县畜禽定点屠宰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7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6日 |
**德屹****公司:
报来的《**县畜禽定点屠宰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 ****,****工业园区**片区A区,中心坐标东经109°31′16″,北纬23°51′53″。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2311㎡,总建筑面积约29314㎡,年屠宰加工生猪50万头、牛1万多头。分为两期进行建设验收,一期主要建设待宰区、屠宰生猪约50万头生产线,牛屠宰生产线1条,分割车间以及配套的功能区、冷链配送、冷藏库、污水处理厂、噪声、固废、恶臭处理设施等;二期主要建设综合楼相关配套的功能区、冷链物流车间以及深加工项目区和辅助设施等。
项目总投资13222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657.2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4.97%。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场地路口硬化、洒水降尘、设置围挡等措施,使施工场地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标准。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由简易移动厕所收集,定期抽吸运至周边耕地、林地灌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弃土石方就地利用不外运,建筑垃圾定期回收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定期转运至当地垃圾中转站。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座1300m3/d****处理站,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回转格栅+集水提升池+滚筒微滤机+调节池工艺)+水解酸化+生化处理(A/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消毒(次氯酸钠)”。厂区内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通过导流管排入**污水站。****处理站处理后须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值,****工业园****处理厂进行处理,最后排入**。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猪待宰车间、生猪屠宰车间和燎毛机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后共用一套生物滤塔装置除臭处理,通过2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肉牛待宰车间、肉牛屠宰车间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后共用一套生物滤塔装置除臭处理,通过29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粪便收集间、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集气设施收集后共用一套生物滤塔装置除臭处理,通过29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排放硫化氢、氨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限值,燎毛机废气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蒸汽发生器废气通过2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标准。各车间应定期清洗并喷洒除臭剂,待宰车间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限值。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隔声等措施,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噪声的传播。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确保项目东、西、北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牛粪、猪粪、牛肠胃内容物、猪肠胃内容物经过人工转运至储存池储存,****肥料厂,作为肥料生产的原料。不合格的牛、猪肉和内脏,病死牛、猪以及不合格产品暂存于无害化处理存储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猪毛统一收集后设置加盖塑料桶暂存,不在场内脱水烘干,每天清运。污水处理厂栅渣和隔油渣脱水后作为肥料生****肥料厂,污泥脱水后委托相关单位处置。蒸汽发生器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更换,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废包装材料统一收****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并处置。检疫医疗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消毒除臭剂盛装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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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