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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8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8日 |
****民政局:
《****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为****,位于****村委大龙村里难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6'12.730",北纬23°57'49.678",项目占地面积28000m2,建筑面积5000m2。主要建设内容有遗体处理及火化用房综合楼、业务服务楼、悼念用房、后勤管理综合楼、祭扫用房、骨灰楼、焚烧房等,项目火化遗体能力为2300具/年。
项目总投资3117.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5万元。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通过设置施工围挡、遮挡覆盖、洒水降尘、及时清扫、限制车速、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等措施防治施工期扬尘。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同时加强维护保养,以减轻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遗体火化废气采用“二燃室+急冷塔+脱酸塔+高效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气筒、2#排气筒)排放。遗物焚烧炉废气采取“急冷塔→脱酸塔→高效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3#排气筒)排放。遗体火化废气和遗物祭品焚烧废气分别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表2和表3相关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关规定。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清洗废水、建筑结构养护废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村民农田灌溉施肥。
运营期,项目设置一套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格栅+调节沉淀池+MBR生物反应池+过滤池+接触消毒池”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遗体清洗用水经消毒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暂存于中水储水池,全部用于项目区周边绿化浇灌。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临时声屏障等措施减小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消声、减震等措施减小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弃土石方用于项目场地回填。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部分统一****收购站综合利用,其它无法回收利用的与剩余土石方按照住建部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运营期,生活垃圾、烟花炮竹燃放废纸屑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焚烧祭祀品焚烧炉渣袋装****填埋场填埋。项目废气处理设备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3)的相关要求,分类妥善收集存储在危废暂存间内并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时,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调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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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