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10:20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绿色氢能制造项目 | ****园区内 | **** | ****研究院股份公司 | 拟投资2.25亿元,****园区的厂区内,**绿色氢能源制造项目。****集团下属的****公司污水处理装置的混合气(甲烷)、外购的甲醇和水蒸汽转化造气,形成9000Nm3/h氢气和2.5万吨/年食品级二氧化碳的生产规模,其中4000Nm3/h氢****园区内公司生产,5000Nm3/h氢气充装、对外销售。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3年12月5日,****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4年2月6日,****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2月19日和2024年2月20日两次在 扬子晚报 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4年2月6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以项目所在地及周边敏感目标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展(公示期10个工作日)。 5.2024年11月27日,****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SO2、NOx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CO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厂界监控点甲醇浓度限值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要求。 (三)按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转化气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不含氮磷)、初期雨水(不含氮磷)、生活污水,均接管******公司集中处理,处理后****公司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75%****公司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其余排入芦埠港。项目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 标准和企业自定控制要求。废(污)水接管执行******公司接管要求:COD 500mg/L、SS 300mg/L、氨氮 35mg/L、总氮 70mg/L、总磷 3mg/L。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要求。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 **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危废仓库、甲醇储罐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报备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应对废气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实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0-****5672;Email:****@163.com。
通讯地址:**市新金匮路1****中心10号楼110室,**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