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政府投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形成了《****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改革局办公室。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
联系地址:****1209室
联系电话:0718-****088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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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州政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国****政府****政府主权外债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职能,有利于**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政府全额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杠杆效应,吸引更多社会投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政府投资项目,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立部门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及工程咨询机构积极参与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审批部门审批。
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额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可用施工图设计及依据施工图设计编制的项目预算加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代替),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明确且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后,再向审批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
对公路、水利项目委托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申报中央、省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项目(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补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之前,原则上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软件服务、网络服务、计算服务等)不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直接履行绩效评审、****政府采购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要求提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获得以下批复资料:
自然**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交通部门出具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仅指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不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报告(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则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预算编制应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施工图和预算,进行投资预算评审。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预算报审;确需分段报审的,分段报审合计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县财政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和预算时,应加强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对突破初步设计范围、标准和规模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无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直接编制工程预算报审。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涉河防洪等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管理部门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实行代建制以及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对于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委员会第57号令)规定执行;对于农村公路项目按照《**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24〕19号)规定执行;对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社区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发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政府投资项目库,库外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政府投资项目库:
(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县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县委常委会议、****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纳入年度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投向以及专项债投向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
第二十四条 ****政府每年预算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审批部门**县财政部门拟定到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积极开展过程结算,提高项目建设水**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依照合同约定在两个月内完整、准确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提交项目单位,不得以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拖延结算编制。项目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结算报告和资料后,在两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结算资金清算,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在一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向项目决算批复部门提交申请和决算资料。项目决算批复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在项目单位提交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批复。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技术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一)项目审批部****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概算调整;**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投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同步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对超概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对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确认;负责分析超概原因、划分超概责任,****政府确认后,按规定提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分类: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房建等)、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等)、水利(水利设施等)、自然**和规划(自然**监测管护、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地灾防治等)、林业(林业生态)、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村庄治理、渔业设施等)、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修复等)、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智慧城市、信息化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五)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项目单位在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批复核定的概算严格执行,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和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标准和程序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六)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咸政规〔2024〕2号)文件规定执行,履行相关职责。
(七)设计单位应依照设计规范和相关部门批复文件,承担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设计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八)评估单位应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加强对项目比选方案、施工工艺、投资概算等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九)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十)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资金来源,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概算调整超过10%及以上的项目,****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按第三十六条报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调整概算。
第三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对违规超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正式处理意见。
(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购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增加投资额需县财政承担的,还应提供县财政同意调整概算的相关说明。
第三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八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并纳入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统计部门应**项目主管部****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管理,依法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应统尽统”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六条 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中央、省、州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废止咸政办发〔2020〕1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