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823MB****400J/202411-00033 | 组配分类: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发布机构: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
名称: | 关于**县阳光青城(**村棚户区改造)七号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文号: | 青水审批〔2024〕46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 |
废止日期: |
**县经济****公司:
我局于11月2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县阳光青城(**村棚户区改造)七号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1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3,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本项目根据《**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保障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六、****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章寒碧;电话:056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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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抄送:****水利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