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兴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公告]
******公司51%股权交易机构:******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公司51%股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93 | |
2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2024-12-16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1-14 | |
**尧舜****公司转让其拥有处置权的******公司51%股权,详情请电话咨询。 |
标的企业信息
******公司 | |||
**省**市**县****银行东20米院内 | 所在地区**省/**市 | ||
刘永凱 | |||
2021-02-05 |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00人民币 |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0423MA9GCFXH3E | |||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25人 | 金融分类|||
2 | 股份总数|||
**尧舜****公司 | 51 | ||
平顶****公司 | 49 | ||
2023 年 | |||
8097.490000 万元 | 9400.000000 万元 | -1302.550000 万元 | |
81.790000 万元 | -637.720000 万元 | -638.720000 万元 | |
****事务所 | |||
| |||
年报 | |||
2024-10-31 | |||
7805.840000 万元 | 9488.030000 万元 | -1682.190000 万元 | |
312.460000 万元 | -379.640000 万元 | -379.640000 万元 | |
|
评估信息
平****事务所 | 核准(备案)机构**** |
2024-12-10 | 评估基准日2024-11-01 |
-661.107438 | 评估总资产(万元)8768.56 |
10064.84 | 净资产(万元)-1296.290000 |
转让方信息
**尧舜****公司 | ||
****0423MA3XBP4Q9Q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省**市**县鲁平大道与鲁兴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 经营规模小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5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范志勇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
51.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1.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事务中心 | |
**省/**市/**县 | ||
**** |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 |
2024-11-08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议事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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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否 | ||
是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2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
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公司或定点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公司交纳足****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股权有关的一切义务。 4.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股权,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6.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1000元,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需一次性付清应支付平****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专项资产评估费用38000元;应****事务所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费用3000元。 7.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8.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1、意向受让方应交纳保证金2万元。 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方式交易;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4、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是 |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无限期延牌 , 延牌周期:20 个工作日。 | ||
朱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51****5723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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