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中心】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汉孝产业园三汉园区建设项目(EPC)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汉孝产业园三汉园区建设项目(一标段)(EPC)(HBXN-202412FJ-021001001)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EPC****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一标段)(EPC)(****)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本****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EPC)已由孝****改革局以**发改审批〔2024〕182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其他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开发区孝汉大道以南、陈三线以东。 建设规模:(1)标准化厂房:厂区用地面积约53598.60平方米(约80亩),总建筑面积约64300平方米;其中厂房建筑面积54700平方米,配套用房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园区道路、消防等基础设施;园区内设置257个停车位、52套充电桩以及6个大型广告牌。(2)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园区配套道路5条,其中,规划横1#路路段,设计路段长为687米,道路红线宽24米;规划横2#路路段,设计路段长为1114米,道路红线宽32米;滨河大道路段,设计路段长为377米,道路红线宽40米;规划纵2#路路段,设计路段长为388米,道路红线宽24米;规划纵3#路路段,设计路段长为761米,道路红线宽24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道工程、通信管道工程、绿化工程。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标准化厂房:厂区用地面积约53598.60平方米(约80亩),总建筑面积约64300平方米;其中厂房建筑面积54700平方米,配套用房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园区道路、消防等基础设施;园区内设置257个停车位、52套充电桩以及6个大型广告牌。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2个标段,本标段为一标段。 计划工期:5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1-14 合同估算价:13880.78万元 | ||||||||||||||||||||||||||||||||||||||||
2.3其他: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100%,并通过竣工备案。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应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投标。 (2)①设计资质: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①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②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③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拟派的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中,设计负责人与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不得兼任,在满足以上资格要求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 (4)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平均利润大于0元,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5)信誉要求: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zxgk.****.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⑧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6)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满足):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合同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业绩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如有)、合同协议书等业绩证明材料,如为联合体投标,以上业绩联合体成员单位任意一方提供即可)。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组建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申请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如为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及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双方均须盖章处外,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申请相关资料的、由联合体牵头方加盖电子公章的,即视同该处已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2(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实施招投标,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数量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23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01月07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1)实行网上开标,投标人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网上开标大厅,等候开标。(2)各投标人如对电子招投标存在软件使用方法有疑问请拨打软件使用客服电话****980000咨询。。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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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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