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布**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根据《****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玉政办法〔2009〕68号)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的听证报告
****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关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的听证报告
按照《****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1月28日15︰00—18︰00****农业农村局举行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的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切实做好**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升工作,使《**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更符合**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农业农村局对《**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发布1号公告
2024年10月18日,****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关于举行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24年11月18日前,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6名、听证代表20名,并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20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其中,企业代表1名,基层群众代表15名,市、县级人大代表4名、市政协委员1名,律师2名;邀****规划局、****环境局、****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的相关同志担任决策发言人;****机关纪委、市司法局依法行政与立法科的2名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农业农村局3名同志担任听证记录人;****报社到会报道。
(三) 发布第2号公告
2024年11月18日,****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关于举行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2024年11月27日前,起草准备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15︰00—18︰00,听证会在**市**区玉兴路57号农业大厦三楼第一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1.听证主持人
杨其久 ****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2.决策发言人
张 颖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覃保国 ****规划局副局长
何 钊 ****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科长
陈德智 ****建设局村镇科科长
周辛渐 ****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与社会事业促进科科长
杨光荣 **市乡****发展中心主任
3.听证监察人
王 静 ****司法局依法行政与立法科科长
步 露 ****机关纪委工作人员
4.听证代表(到会20人)
王 东 ****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
曾维庆 **市农****保护中心主任、市政协委员
曹 智 光大生态环境****公司总经理
韩** ****事务所律师
刘应成 ****事务所律师
郑绍敏 ****农业农村局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股长
姚喜荣 ****居委会党总支书记
陈云华 ****社区****居委会主任
杨淑媛 ******村委会 党总支书记、****人大代表
万霄峰 **区大营街****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云明 江****发展中心副主任
雷海庄 **区前****服务中心副主任
代党柱 **区****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
金吉明 江****社区****小组支部书记、组长
宋竹焕 **区****委员会****小组村民
周晓燕 峨****社区副书记、县人大代表
孙平忠 峨山县双江****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云娟 峨山县****委员会党总支书记、县人大代表
马丽华 ****服务中心副主任、市人大代表
普秋雄 峨****发展中心主任
5.听证记录人
范承东 ****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与质量安全监管科工作人员
杨永丽 **市乡****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颜德坤 **市乡****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6.听证旁听人
郑 颙 ****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与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张志军 ****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与环境**科科长
李敏华 ****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科科长
叶 晶 ****农业农村局****管理科科长
(三)听证会的议程
1.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到场情况、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
2.宣读会场纪律、介绍听证事由等事项;
3.听证决策发言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4.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5.听证决策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和交流;
6.听证监察人发言;
7.听证会总结。
四、听证代表对《**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20位听证代表分别作了现场发言,对修订完善《**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制定符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实际,能够解决当前**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也对《**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内容提出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条例(草案)》第一条,建议在“根据”后增加“中****委员会组织法”和“**贯彻‘中****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建议在“根据《中华人民**国乡村**促进法》后面”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依据。
(二)《条例(草案)》第四条,建议删除第二段中表述“明确治理目标”。
(三)《条例(草案)》第六条,建****委员会及小组作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实施主体。
(四)《条例(草案)》第七条,建议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时限纳入第七条。
(五)《条例(草案)》第八条,建议“****政府”与其他条款中的主体保持一致,修改为“市、县(市、****政府”,避免主体不一致引起歧义。
(六)《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建议改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未纳入村庄规划且符合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村庄规划动态调整”。
(七)《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建议将“和有关部门”修改为“和市、县(市、区)相关部门”。
(八)《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四)项,将“农业投入品包装”改为“农业投入品及包装”。
(九)《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建议对文字表述说法调整顺序。将“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插入到“县(市、****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之前。
(十)《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建议删除“推进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流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十一)《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议明确农村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增加“保证运营管护经费”,删除“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第三款,建议在“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后面增加“和制止”。
(十二)《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户投放、村收集、镇分类转运、县集中处理”。
(十三)建议对农村自建房的建筑垃圾投放问题,增加设置建筑垃圾定点投放点。
(十四)《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县(市、****政府应当知道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秸秆、废菜、废果、废花等废弃物**化利用。”;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及时清理回收农业生产废弃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污染环境”;第三款,建议删除第二句中表述“鼓励和支持再生**回收经营者”。
(十五)《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村庄内畜禽应当实行圈养”。
(十六)《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将“信息化”修改为“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电信”改为“农村‘三线’”。
(十七)《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建议对第一款删除“私搭乱建”、删除“秸秆”。
(十八)《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建议增加废菜、废果、废花等废弃物;第八项:“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建议删除“产品”,产品指上市交易的物品,只要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非产品的也不得随意弃置;第十项中,建议删除“法律法规规定”。
(十九)《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建议修改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责令改正,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
(二十)《条例(草案)》,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等应急措施。
(二十一)《条例(草案)》,建议分章表述。修改理由是本草案内容散,不利于《条例(草案)》的宣传和在适用时快速查找,内容缺少一个串联的线。设章建议:第一章 总则,将原则性、共性的规范要求条款归入总则一章,如“环治条例”第一至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责任主体。农村人居环境的主要问题分类,将治理内容的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分四大类别作为章来作为纲来串联。即第二章垃圾治理; 第三章污水治理; 第四章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第五章村容村貌治理;第六章监督执行,把法律责任条款归在此章中。
(二十二)《条例(草案)》,增加一条法律责任条款:监督执行措施条款在不新增设处罚条款的前提下,建议增设中性处罚措施。建议表述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款);未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二款);对未按照规定未及时改正的由相关部门直接责令整改,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任人承担(三款)。
(二十三)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针对治理主体明确具体的奖惩措施,如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听证代表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论证,主要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如下:
(一)在《条例(草案)》第一条中,针对在“根据”后增加《中****委员会组织法》《**省贯彻〈中****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依据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前述法律法规对应各自专业领域,《条例(草案)》涉及领域较多,决定不在《条例(草案)》中一一赘述,不便在《条例(草案)》中列举,而《中华人民**国乡村**促进法》为本《条例(草案)》主要上位法。
(二)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针对删除第二款中表述“明确治理目标”的建议,决定本条建议予以采纳。
(三)在《条例(草案)》第六条中,针****委员会及小组作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实施主体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该条建议不符合《中****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政府****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政府开展工作”的规定。
(四)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针对“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时限纳入”第七条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在农业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资金拨付时限和绩效评价等已有相关规定。
(五)在《条例(草案)》第八条中,针对“****政府”与其他条款中的主体保持一致,修改为“市、县(市、****政府”,避免主体不一致引起歧义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六)在《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针对修改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未纳入村庄规划且符合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七)在《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针对将“和有关部门”修改为“和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有关部门”已包含此说法,在此不做赘述。
(八)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针对第(四)项,将“农业投入品包装”改为“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农业投入品理论上不****建设处理设施的废弃物,同时,由于在农业生产中农膜用量大,随意丢弃现象时有发生,经综合分析,决定增加“农膜”作为废弃物的例举种类之一。
(九)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针对对文字表述说法调整顺序,将“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插入到“县(市、****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之前的建议,经综合研究考虑,决定不采纳,调整为删除“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
(十)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针对删除“推进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流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因为“三湖”保护条例中已有相关详细要求和措施,本条例不再赘述。
(十一)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针对第一款,建议明确农村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增加“保证运营管护经费”,删除“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的建议,决定部分采纳,对增加“保证运营管护经费”决定不予采纳,对删除“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决定予以采纳。
针对第三款,在“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后面增加“和制止”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十二)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中,针对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户投放、村收集、镇分类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办公厅 ****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建议与文件要求不符。
(十三)针对村自建房的建筑垃圾投放问题,增加设置建筑垃圾定点投放点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建议在本《条例(草案)》中新增一条关于建筑垃圾治理的内容。“各县(市、****政府应当依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个体和企业的监督管理。****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会配合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设立建筑垃圾中转站;督促所属辖区内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处理建筑垃圾。”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十四)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中,针对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秸秆、尾菜、废果等有机废弃物**化利用。”的建议,决定部分采纳。经综合研究,决定修改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秸秆、废菜、废果、废花等废弃物**化利用。”。
针对第二款,修改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及时清理回收农业生产废弃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污染环境”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针对第三段,删除“鼓励和支持再生**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十五)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中,针对第一款,修改为“村庄内畜禽应当实行圈养”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无相关政策依据支持。
(十六)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针对第二段将“信息化”修改为“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电信”改为“农村‘三线’”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了电线正常使用,防止了因非法占用而引发的电力故障或安全事故。
(十七)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中,针对第一款删除“私搭乱建”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针对第一款删除“秸秆”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该建议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
(十八)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中,针对第七项中,增加“废菜、废果、废花等废弃物”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针对第八项:“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删除“产品”的建议,决定部分采纳。因为产品指上市交易的物品,只要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非产品的也不得随意弃置,拟修改为:“随意弃置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或者被染疫动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
针对第十项中,删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十九)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针对增加“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进行教育劝导,责令改正”的建议,决定予以部分采纳,修改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
(二十)在《条例(草案)》中,针对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等应急措施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将“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设施”增加到第十一条第五项。
(二十一)在《条例(草案)》中,针对分章表述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按照地方性法规注重务实管用,从小缺口立法的原则,本《条例(草案)》文本较短,内容不复杂,无须分章。
(二十二)在《条例(草案)》中,针对增加一条法律责任条款:监督执行措施条款在不新增设处罚条款的前提下,建议增设中性处罚措施。表述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款);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二款);对未按照规定未及时改正的由相关部门直接整改,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任人承担(三款)的建议,决定不予采纳。因为建议中提到的因已有各自领域处罚规定,本《条例(草案)》不再赘述。
对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针对治理主体明确具体的奖惩措施的建议,决定予以部分采纳。 在《条例(草案)》中,针对增加一条法律责任条款:****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和有关公职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起草工作组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