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D
法定代表人:陆**
地址:**市**区**街道**社区*****5
经查实,**市*********有限公司系**街道*****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6月18日0时至5时,你单位使用了未经《**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编号:*****)核准的车辆(*****)向工地外运输建筑废弃物。8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项目经理任命及授权通知书、**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整改回复报告、**街道*****专业分包合同、施工日志、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格报审表、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令、工程完工令、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土方开挖施工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废弃物,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纸质联单。核准文件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
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账号名称:****财政局,账号:764****90950****银行****营业部,账号名称:****财政局,账号:003********5667)(详见《**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