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克州数字教育基座及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4-09-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公司****公司
地址:****开发区中亚南路20号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克州**市松他克乡牙克瓦克村**北路143-2号
相关供应商1:****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克州**市**北路26院
相关供应商2:****
地址:****地区**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克孜都维路527号(香城大厦)1幢1层6号商铺
五、基本情况
克州数字教育基座及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二次)于2024年9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9月24日开标,投诉人于2024年9月2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24年10月24****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中所含的违法条款视若无睹,未能依法对招标文件中的违法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存在指定品牌、指定型号的违法行为,****公司未对此进行更正;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未获得原制造商的参数证明资料及正式授权,可能使用虚假投标资料对佳发产品的参数进行佐证,导致其在技术及商务评估中得分异常高,其评审得分的核算过程中可能存在计算错误;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通过对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指定检测机构、对某一类型产品设定的差异化规格要求、对产品进行指定型号等方式,排除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参与投标;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克州移动与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嫌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2、4、5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3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克孜勒****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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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