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地块名称:****、****公司长征路厂区地块;
(2)占地面积:****、****公司长征路厂区地块占地面积143291.18m2(214.936亩);
(3)地理位置:**省**市**区长征路220号,地块东接佳先股份原厂区及居民区,西至长征路,南临华光玻璃已拆迁区域,****修理厂;
(4)土地使用权人:****、****公司;
(5)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科泓****公司;
(6)调查缘由:地块原为工业用地,历史有生产企业****公司、******公司。****公司年发电为6亿度,年供汽能力为150万吨。**中****公司生产产品为钒酸钇晶体。企业历史生产时间久远,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风险,地块未来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RB住商混合用地、A4体育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调查地块在用途变更**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7)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内构筑物及生产设施已拆除,地块现为闲置空地;
(8)未来规划:根据《****集团退市进园土地图》本次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RB住商混合用地、A4体育用地。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07居住用地、RB住商混合用地,A4体育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R2二类居住用地为第一类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A4体育用地、为第二类用地。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严评价,因此本次土壤调查评价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评价。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可知,****、****公司长征路厂区位于**市**区长征路220号,地块南侧为华光玻璃已拆迁区域、东侧为******公司原厂区及居民区、西侧为长征路、****修理厂。
根据以上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内潜在污染源为****公司。周边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潜在污染****集团有限公司、**佳先****公司、******修理厂、。
企业在原辅材料的堆存、固体废物的储存及转运以及生产工艺过程因操作不当均可能会导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影响,因此不排除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因此应将调查地块作为潜在的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的土壤环境调查。
三、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2024年7月17日、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3日。
(1)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37个(包含35个地块内柱状土壤采样点、2个土壤对照采样点),采样深度为6m,共采集送检土壤样品159个(包括平行样17个)。特征污染物根据每个单元产生因子不同,分区检测。
(2)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11口(9个土壤与地下水联合采样点、2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井深为6m。实际建设10口地下水井,未采集到第一含水层地下水。本次土壤调查采集地块内原有水井,采集送检地下水样品1组,为承压水层。
四、结论
根据目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公司长征路厂区地块土壤中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参考标准**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土壤环境风险可忽略。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等得知,****、****公司长征路厂区地块历史使用为工业用地,地块历史生产企业有****公司、**中****公司,相邻地块为历史有生产企业、居民区等。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初步采样分析,未发现调查地块受到环境污染,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可以接受,能够满足居住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环境要求,可根据规划继续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