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决定人:******公司,住所地:**市文苑路5号5楼。法人代表:李淑芳,执行董事。
现已查明:2002年7月5日,******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密度≤22%,容积率≤1.1,绿地率≥35%,2004****规划局对审批项目总平图进行调整,你公司补缴了土地出让金140.2477万元,调整规划指标为建筑密度22.3%,容积率1.116,绿地率35%,核准可开发占地总面积12427.567㎡,建筑总面积为62193.56㎡。****公司不动产登记申请,该项目现状容积率为1.2482,建筑密度为22.768%,超建筑占地面积260.713㎡,超建筑面积7369.686㎡,因你公司存在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行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863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份(金市地让同(2002)第81号、金市地开让同056-2004C-011),证明《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建筑容积率和地价款内容。
3.《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八婺房****公司)、《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修改说明》(**同汇房****公司)、《测绘技术执行书》(金****公司),证明该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4.**市华诚房地产****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书》(**市华诚〔2024〕估字第316号),证明超容积率、超建筑密度部分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
5.《****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催缴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日报公告、****政府门户网站(http://zrzyj.****.cn/)公告,证明已经****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政协议约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限你公司在1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486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土地出让金****4863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税务局申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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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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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杨璐 联系电话:0579- ****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