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水审批〔2024〕34号南丹县三友生猪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水利 |
发文单位: **** | 效力状态: |
标 题: 丹水审批〔2024〕34****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丹水审批〔2024〕34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
丹水审批〔2024〕34****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12-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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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44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防治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不计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无弃渣产生。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7984.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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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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