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1-4栋)及地下室[金龙大道东南片区JBD41-04地块商住项目(配建江北南区JB29-7-01-02地块安置房)]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市****建设局 |
日 期: | 2022年12月30日 |
****, | |||
安置房(1-4栋)及地下室[金龙大道东南片区JBD41-04地块商住项目(配建**南区JB29-7-01-02地块安置房)] | |||
**市**区**南区JB29-7-01-02地块 | |||
93343.08平方米 | 合同价格30036.6 | 万元||
广****勘察院, | |||
**呈斯****公司, | |||
**** | |||
****集团****公司 | |||
赵世海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华 | ||
总监理工程师 | **伟 |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1日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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