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A-1.地下设备用房、厂房A-2、厂房B-1.地下设备用房、厂房B-2、厂房C-1.地下设备房、厂房C-2、宿舍A、宿舍B、宿舍C、保安室1、保安室2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建设局 |
日 期: | 2024年10月17日 |
****, | |||
厂房A-1.地下设备用房、厂房A-2、厂房B-1.地下设备用房、厂房B-2、厂房C-1.地下设备房、厂房C-2、宿舍A、宿舍B、宿舍C、保安室1、保安室2 | |||
**市**县龙溪****经济**社、******社位于罗竹岭、指挥部、大坑(土名)地段 | |||
66833.07平方米 | 合同价格10380 | 万元||
****勘察院有限公司, | |||
**呈斯****公司, | |||
**** | |||
**建通****公司 | |||
赵来群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金铧 | ||
总监理工程师 | 卢华清 | ||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相关公告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