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小区一期(1-4、12栋住宅楼、13栋邻里中心、门卫及地下室)[金山湖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市****建设局 |
日 期: | 2024年11月29日 |
****, | |||
安置房小区一期(1-4、12栋住宅楼、13****中心、门卫及地下室)[**湖片区**村改造项目] | |||
**市**区**岸街道**湖片区JSH-C02-05-01地块 | |||
112211.61平方米 | 合同价格38617 | 万元||
******公司, | |||
**呈斯****公司, | |||
**** | |||
****集团****公司 | |||
许开军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华 | ||
总监理工程师 | 叶秋荣 | ||
2024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30日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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