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文溪村韦能、韦进桥等11户农宅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林审准资南宁〔2024〕182号)
****关于同意**市**区**镇文溪村韦能、韦进桥等11户农宅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7 15:58
韦能、韦进桥、韦举克、苏素娟、韦地锦、林瑞英、韦明、黄玉梅、韦举览、韦**、韦巨飞: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机关提出的**市**区**镇文溪村韦能、韦进桥等11户农宅(未提供项目代码)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市**区**镇文溪村韦能、韦进桥等11户农宅使用**市****社区3、5林班范围内的用材林林地面积0.072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基地使用林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附件:****基地使用林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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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2024-287 **市**区**镇文溪村韦能、韦进桥等11户农宅.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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