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毕节市消防救援局)拟处置两辆报废车辆
****(**市消防救援局)拟处置两辆报废车辆
****
挂牌价: 1.009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1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4
车辆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21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721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消防救援局)拟处置两辆报废车辆 |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11-26 | ||||||||
1.0092 | 账面价值(万元)|||||||||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该批资产均已报废,标的资产附件存在缺失可能,转让方不保证整体完整性。 2、项目成交后,最终应按照转让方的规定要求及时间清运标的物,完成报废拆解工作并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受让方在提取标的完毕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4、受让方接收标的物后即表示对该标的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出现的一切问题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 5、标的资产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6、标的资产处置时受让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中****运输部、****总局令2020年第2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22)、《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部令第164号)等相关规定对闲置车辆进行拆解回收处理,不得以二手车形式变卖车辆后再流入市场。 7、转让方承诺该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8、转让方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专用票据,无法开具相关发票。 |
标的情况详见《报废车辆明细表》 车牌号:贵F1X528车辆存放于**省毕******局东南50米 **县珙桐大道消防救援站; 车牌号:贵F19661车辆存放于**省**市**区南环路167号 南环路消防救援站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市消防救援局) | |||||||||||
**省**市**区碧阳大道40号 |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曾宪国 | 成立日期2024-06-26 | ||||||||||
0万元(人民币) | |||||||||||
其他 | 所属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 ||||||||||
****2400MB1A565157 | 经营规模小型 | ||||||||||
- | |||||||||||
其他 |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总队(**省消防救援局)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000MB1A5603XR | ||||||||||
****(**市消防救援局) | 批准日期2024-11-27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中共****委员会会议纪要 (2024)21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2-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4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一、标的资产系****(**市消防救援局)拟处置两辆报废车辆,现整体转让,详见《报废车辆明细表》。标的资产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 二、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资产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三、本次交易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看样时需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的《现场看样及资格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151****3119)。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五、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六、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交易中心****银行帐户。 七、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剩余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者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产权指定账户的; (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转让车辆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移交通知后5日内在转让方的监督下将车辆全部搬离停放场地,未按要求搬离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及停车费)。受让方须在专业的拆解车辆报废场地进行拆解,如受让方未按要求进行拆解,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对所买车辆全部按国家汽车报废处理的相关规定统一拆解报废,对车管所具有档案的车辆必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办理车户注销手续,****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标的移交后,受让方须在30日内将车辆全部拆解报废并出具车辆报废手续:“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标的资产自受让方接到转让方移交通知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违章罚分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产权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车辆如涉及更新补贴资金归转让方单独所有,与受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就标的资产更新补贴资金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九、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受让方须同意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否 | |||||||||||
是 | |||||||||||
0.3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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