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组织开展**市邕北灌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市邕北灌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经确认:
(一)项目马**分干管新六利屯段涉及**县文物保护单位六利胜利渡槽。
(二)项目丁当分干管涉及新发现的**县**渡槽。
(三)项目丁当分干管四东1﹟二级支管涉及新发现的**县浩连队渡槽。
(四)**县那坛遗物分布点所处的项目南干双定分干管,与**河交汇处发现螺壳分布点,疑属贝丘遗址。
(五)**区弄山遗物分布点所处的项目南干雷兰屯段发现宋至明代陶瓷(瓦)片分布点。
原则同意广****研究所编制的《**市邕北灌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在上述区域外完成的考古调查的区域进行相关建设工作。
二、请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项目方案设计,避开上述文物古迹。如无法避绕**县文物保护单位六利胜利渡槽以及新发现的**县**渡槽、浩连队渡槽,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十八条有关规定报批。如无法避绕**县那坛遗物分布点、**区弄山遗物分布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埋藏文物古迹的区域进行考古勘探。如发现文物应履行相关程序,****文物局批准后实施考古发掘保护,相关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三、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四、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市邕北灌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调查,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用地范围,在这些临时用地范围中,如涉及文物古迹,建设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旅游厅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4年12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