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领航二路国内货站B1-bA38-A40招租信息公告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市**区领航二路国内货站B1-bA38-A40 |
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 在租 | 地址 | **省**市**区领航二路**宝**际机场 |
面积/数量 | 1281.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资产性质 | 厂房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是 |
招租信息
出租期 | 2年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签订合同期限 | 《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117.6元/平方米/月 | 租金的递增 | 第2年递增3%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是否允许承租方进行二次装修 | 是 |
资产用途限定 | 物流仓储 | ||
履约条件 | 1、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机场各项规章制度。 2、租赁场地不可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可以改变租赁场地现有的建筑物原貌。 3、承租方需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4、承租方需按租赁合同期内合同末年的3个月租金金额(含管理费)缴纳履约保证金,同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转账到出租方指定账号。 5、承租方必须确保经营安全和消防安全。 6、承租方必须完全自用,不允许转租,租赁的场地只能用于处理国内空运货物,运输货车只能停放租赁仓库门口,不允许占用货站的公共通道和提货等待车位,如有违规经告知未改正的,出租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且要服从现场管理,保证场区车辆运行秩序良好,环境整洁。否则视为违规。 7、承租方应在**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若属承租方的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不签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同时没收承租方向联交所缴纳的保证金,并将该物业重新招租,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8、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行现场查看或了解,确认该物业的现状符合自身经营要求,已全面知悉物业现状,同意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接且不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费用。 9、按出租方的规范文本内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经批准,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采取协议租赁。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2周期。 |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有合法有效工商登记,信誉良好。 2.意向承租方应为:航空公司或开展航空货运业务的相关企业或**机场核心战略客户与重要战略客户或与出租方签订进出港货物交接合同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单位。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工商信息查询单;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7.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8.若是与出租方签订进出港货物交接合同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单位报名,需提供进出港货物交接合同或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9.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31日 18时00分00秒 |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 | **** | 地址 | **市**区**西路3185号**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联系人 | 战小姐;王先生 | 联系方式 | 0755-****0510;0755-****0738 |
出租方信息
名称 | **市****公司 | ||
地址 | **市**区领航二路148号**市****公司A栋314 |
交易保证金
金额 | 511,700元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com/ggzy/center/#/login)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 | 2024年12月31日 21时30分00秒 |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 | 1.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按月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可按季度或按年结算; 2.在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征收、土地整备或城市更新、机场战略规划等原因,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自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搬迁通知之日起,租赁期限视为到期,承租方应无条件搬迁。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原合同租赁期限至2025年2月28日。 | ||
监督电话 | 0755-****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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