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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司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市****公司扩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市****公司扩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要建设1幢生产车间、1幢综合楼。根据生产需求,项目配有注塑机、吹塑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及空压机、风机等辅助生产设备。项目年产包装塑料制品30000吨/年,其中包括注塑配件8000吨/年、PET 瓶9000吨/年、PE 瓶13000吨/年。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550.6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702.73万千瓦时;PE瓶单位产品能耗为168.93千克标准煤/吨,PET瓶单位产品能耗为218.63 千克标准煤/吨,塑料配件单位产品能耗为41.75 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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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改革局,****政府,**市****促进局,**市******水务局,****环境局**分局,****招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