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327/202411-00027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4-11-27 | |
****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4-11-27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濉环行审〔2024〕51号 | 关键词:批复 | |
关于《********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你公司报来的《********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经济开发区双创标准化9号厂房,项目占地面积5500平方米,年产30万套钢质门。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项目代码:****。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废水排放执行。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喷塑粉尘采取“喷粉室全封闭、配套收集系统+滤芯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粉尘采取“设备自带集气设施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烘干废气、胶合废气采取“密闭生产、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采取自带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进行净化处理。
固化烘干废气、胶合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切割粉尘、焊接烟尘、喷塑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废边角料、金属废屑、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粉尘、焊渣、废塑粉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外售;滤芯收集塑粉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回用于生产线;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胶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县生态****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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