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惠市自然资函〔2022〕466号)等文件规定,经县****领导小组2024年第十七次会议研究,****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县黄埠镇望斗村、联新村地段的土地作为**稔平环岛高速公路项目临时用地,用地面积为90479平方米,****工厂、拌合站、生活用房、施工便道、制梁场、材料堆场,使用期限由2024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及超范围使用,不得从事非法采矿及其他违法行为,否则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或将有关线索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临时用地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市政、通讯、管线、不可移动文物等设施,请予以避让,如确实无法避让请务必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涉及环保、水土保持、建筑垃圾处置等事项,应按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公司须将批准文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采取设置拦挡、排水和临时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项目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责任人。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承担。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需要征收(用)上述临时用地,你公司需无条件交还土地并恢复原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公司应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在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验收工作,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逾期未完成土地复垦验收工作,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将不予退还,我局****公司进行查处。
五、你公司在收到临时用地批复和办理临时占用耕地缴税手续通知书30日内,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通知书,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上述临时****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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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