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区东林镇,地块东侧为**路,地块南侧为**路和空地,地块西侧、北侧为萍山漾,占地面积为 31168.3m2(约 46.8 亩)。
项目地块为关停企业的原址用地,上世纪90年代前为农用地,地块内于1998年建有******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丝织品的涂层、炼、印、染、加工;2004年10月******公司整体租赁******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并于2008年1月从****公司购得整体产权,2013年3月******公司因资金枯竭停产。2014年6月,****法院依据******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2015年4月,项目地块内东侧厂房经加固改造后注册有******公司,原有污水管网、蒸汽管道等生产设施均已拆除清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家纺用品、床上用品、服装的销售和生产,涉及生产设备为切刀机、缝合机和电脑平车等,主要工艺为裁料、缝合、车缝和组装等,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未涉及印染、砂洗、印花等工艺,无废水、废气产生;同年,项目地块内西侧污水站、染料仓库和浆池等构筑物全部拆除清运,场地平整后变更为**众****公司训练场,修建有拱桥、S湾等训练设施。2020年,项目地块内所有企业停产或搬迁,仅留部分人员办公,厂房闲置至今。
1.2 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 8 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环境局**分局《关于落实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函》要求,******公司地块属于优先监管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目前项目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历史上曾用于印染行业,属于丙类地块。根据《****政府对******公司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情况说明》,政府拟对该地块按照二类用地标准收归国储。2023年 8 月,我公司受****委托,对该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调查报告提出者:****
钻孔单位:******公司
采样及检测单位:******公司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以及污染识别,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1.4 调查结果概述土壤/底泥和地下水检测指标均由******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并于 2024年 10 月 25 日提请专家审查通过,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修改稿)》。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公司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土壤监测点 17 个(含对照点1个)和底泥监测点 3 个,采样并送检了 75 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 4 组和土壤现场平行样 7 组)和 4 组底泥样品(含底泥现场平行样 1 ****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底泥样品监测项目(共 51 项):pH、锑、总铬、甲醛、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根据******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锑、铬、总氟化物、挥发性有机物(1,1-二氯乙烯、氯仿、苯、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石油烃(C10-C40)和甲醛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锑、铬、总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4098-1、GZ****4098-2),地块外底泥样品中 pH 值、砷、镉、铜、铅、汞、镍、锑、铬和总氟化物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土壤/底泥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公司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 17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1 个),采集并送检 21 组地下水样品(含 4 组****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共 75 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锑、总铬、甲醛、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地下水)、苯胺类(19种)、硝基苯类(15种)以及GB 36600-2018表1 中对应的其他VOCs指标和SVOCs指标。
根据******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0088),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根、硝酸根、氟离子、砷、硒、重金属(铁、锰、铜、锌、铝、钠、汞、镉、铅、镍、铬、锑)、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和硝基苯类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亚硝酸根、硝酸根、氟离子、硒、重金属(铁、锰、铜、铝、钠、锑)、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和硝基苯类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色度、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和重金属(锰、锑)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色度、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经初步风险评估,地下水中重金属(锰、锑)指标无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均小于 1,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3)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4)总体结论
******公司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色度、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和重金属(锰、锑)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色度、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经初步风险评估,地下水中重金属(锰、锑)指标无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均小于 1,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公司地块满足第二类用地功能需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可作为第二类用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