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我局起草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联系单位:****
联 系 人:魏华妮
联系电话:0913-****996
邮 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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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2024年住房领域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集中整治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渭建发〔2024〕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使用和退出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年(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区公租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租房建设、配租、使用和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发改、财政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公租房项目,组织公租房项目实施。
区发改局:****住建局申请中省市补助资金工作;做好公租房租金等价格认定审批工作。
******局:负责编制区内公租房用地计划,项目用地选址落实后负责公租房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供应和发证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及时拨付公租房区级建设配套资金。
****中心:负责协助公租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审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机关:负责比对公租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及车辆信息,严厉打击“黑中介”以办理公租房名义招摇撞骗,纳入反诈宣传;对涉及公租房诈骗案件线索,快速立案,快速侦办。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低保、婚姻状况等信息,****保障部门开展数据核对工作。
****管理局:负责比对公租房承租人工商信息登记情况;配合对非法办理公租房中介机构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区税务局:负责比对公租房承租人税务申报信息;协助对非法办理公租房中介机构进行联合惩戒。
****法院:负责对公租房清退难问题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快速判决,快速执行;对以办理公租房名义诈骗案件快速受理,快速判决,快速执行。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市场定价”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并轨运行;“市场定价”是指以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的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参照,合理确定公租房租**平,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公****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监管,****中心负责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配租以及退出备案工作,区房管所负责租金收取、日常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公租房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和联合审批机制。申请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三)**年(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政府引进人才。
第八条公租房的申请以自然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地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77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发票价值单价不超过12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民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已与本区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订不少于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资本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人员;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77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发票价值单价不超过12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年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组织或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且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中专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超过5年,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77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发票价值单价不超过12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不受收入限制。
第九条本章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二)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三)租住单位自管公房;
****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条“无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近期二寸照片一张;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婚姻状况承诺书;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无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本区有房产,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出具不动产证明;本区无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信息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民和**年,由本****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近期二寸照片一张;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申请人在本区工作的相关证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资本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和税务部门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连续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提供其一即可;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本区有房产,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出具不动产证明;本区无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信息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政府引进人才申请,由本****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近期二寸照片一张;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政府引进人才证明(由区组织或人社部门核定出具);
4、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根据以上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并书面承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审核:****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完成审核。
(三)公示:****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其列入轮候范围。
第十六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轮候分配制度。
(****管理中心对纳入轮候范围的申请人,按照公示时间确定轮候顺序。
(二)轮候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主动、及时向申报单位如实提交书面资料,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优先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轮候: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家庭;
(二)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役军人;
(三)城镇残疾人申请家庭;
(四)居住危房的申请家庭;
(五)省部级以上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六)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十九条配租对象通过现场抽签或摇号的方式产生,并邀请区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代表现场监督,配租工作(列入分配的房源和人员情况以及配租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确定的承租人在****管所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领取住房钥匙并按相应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领取《房屋分配通知单》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等地段住房市场租**平的原则核定,区发改局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管所负责收取,交入公租房租金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区财政,按****政府拥有产权的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
****财政局设立公租房专项维修基金,按规定高层65元/平方米、多层40元/平方米,基金来源可从租金收入中优先解决,专项用于房屋维修养护。****管所根据房屋维修需求提出使用申请,****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报区住建局,由区财政局核准下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住房。确需装修的,****管所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管所提出申请。****管所****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中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管所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拒不腾退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租金、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
(六)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区房管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区房管所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管理中心、区房管所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能力,简化申请,优化配租,健全退出机制,加强监管,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区住建局应加强宣传,为保障性住房管理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做好待分配房源、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标准的信息公开,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的,一经发现,****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申请人以欺瞒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管理中心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管所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管所****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承租人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住建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9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