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08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县2024年第1批次****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于2024年9月24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政府,赣土批字〔2024〕402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教育、公园绿地、城镇住宅项目建设。
三、征地范围
(一)征收土地位置:**县**镇徐埠村,龙津镇**村,黄洲镇、 茅店村,**镇前溪村、中洲村,石鼻镇联合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龙津镇**村北溪组,**镇徐埠村上徐一组,黄洲镇茅店村东江组、燕窝组、黄洲镇农民集体,**镇前溪村曹门组、四方组、楼下组、江下组,中洲村上基组,石****小组。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涉及征收龙津镇**村,**镇徐埠村,黄洲镇茅店村、黄洲镇农民集体,**镇前溪村、中洲村,石鼻镇联合村集体土地37.923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和《**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移植补偿费标准》(安府办发〔2023〕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本公告在****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anyi.****.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10月22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402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