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主线明珠广场站至芳泉站(除张墅站)、支线绍兴一中站至会展中心站共23处站内充电宝设备点位3年租赁权
**市城市轨道交通1****广场站至芳泉站(除张墅站)、****会展中心站共23处站内充电宝设备点位3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
13.80 万元(首年) | 出租面积/ |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其他
所在地区 **省 **市 越**
2024-12-19 |
2025-01-02 |
**市城市轨道交通1****广场站至芳泉站(除张墅站)、****会展中心站共23处站内充电宝设备点位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周先生|联系电话:0575-****1160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绍****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其他基本情况 | 名称 | **市城市轨道交通1****广场站至芳泉站(除张墅站)、****会展中心站共23处站内充电宝设备点位 | ||
计量单位 | 个 | 所在地 | **市城市轨道交通1****广场站至芳泉站(除张墅站)、****会展中心站共23处站内充电宝设备点位 | |
型号 | / | 数量 | 23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产权证书【请投资者注意!】。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标的现状为准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并在报名时上传经出租方盖章确认的《实地勘察证明》,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看样联系人: 胡小姐,0575-****1882。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 |
联系人 | 胡女士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5-****1882 | |
联系地址 | **省**市**区钱清街道万绣路和群贤路交叉路********公司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3.8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13.80万元,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半年为期进行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 出租用途 | 充电宝设备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信息详见《标段清单》。 2、履约保证金:6.3072万元。 3、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半年为期进行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4、承租方需知悉和理解,在合同签署时,合同项下支线**北站站、会展中心站还暂不具备设备入驻条件,预计开通时间约为2025年5月(该时间为暂估时间,出租方对此不作保证,具体时间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待**北站站、会展中心站具备设备入驻条件后,出租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进场等事宜;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北站站、会展中心站具备入驻条件期间,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该两站所属设备暂放置于其他同级别站点(即A++级别站点一台,A+级别站点一台,站点级别见合同附件10),最终放置地点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5、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6、租赁费用已包含电费,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7、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 ,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8、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9、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0、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1、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2.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不存在《市管企业禁止与领导人员亲属近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办法》(绍市国资党委〔2019〕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如存在禁止交易情形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本次交易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等。(**国有企业适用) 13.承租方仅允许在出租方指定位置布放自助充电宝设备。进场机器单个机位高度不高于2.1米,宽度不大于1.6米,厚度不大于0.6米。设备要求四角做好防撞防护。 14.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制定的政策和法规。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及营业范围,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即时终止本合约,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 15.自助设备原则上****公司的LOGO或公益类广告的宣传信息,范围不能超越自助设备机身长宽高尺寸,不允许加载其他形式的文字、图形等内容。实际布置方案须经出租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6.营业时间由出租方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出租方有权****政府要求等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17.承租方应在进场前将相关资料供出租方提交非客运服务业务**使用申请流程,流程通过后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场。所有进场安装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8.承租方进场安装结束后须通知出租方或其指定单位进行验收,经出租方验收通过后,承租方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正式开业。 19.承租方在进场安装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如在进场安装过程中对出租方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或损失,承租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20.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如需要对机位进行调整,需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出租方递交机位调整方案申请并附调整图纸,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承租方意向调整的位置无插座等物业条件需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物业改造费用。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绍****公司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标段清单.xls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授权委托.docx 租赁合同样稿.docx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5-****1160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市越****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 网址 | https://www.****.com/SX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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