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4〕33号
**华****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公司**华电**龙珠分布式12MW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于**省**市**市坪石镇龙珠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0′45.399″,25°19′14.159″,属于**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00800㎡。项目总投资7127.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华电**龙珠分布式12MW 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直流侧装机16.4424MWp,交流侧容量12MW。该项目采用620WpN型组件26520块,场区共布置4个3.0MW光伏子方阵。光伏区共安装26520块N型620Wp 组件,26块组件组成1串,共1020串,每26-27串接入1台300kW逆变器,共40台逆变器;每10台逆变器接入1台3000kVA箱变组成一个发电单元,共4台箱变。直流侧容16.4424MWp, 交流侧容量12MW,容配比1:1.37。该项目**一座35kV开关站,以1回35kV架空线路接至35kV三溪站。主要布置有35kV开关柜、站用变、SVG成套设备、监控保护设备、调度通信、交直流电源等设施。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生态环境防治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中,施工人员和巡场的员工办公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中旱作标准要求后用作站区周边耕地浇灌或开关站内绿化,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气。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应采取酒水、遮盖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施 工 扬 尘 排 放 执 行 《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
(三)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 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
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采取绿色施工,减少地表开挖;加强表土回用和管理,确保有效回用。项目建设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应及时做好生态修复、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
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严格落实用地规划要求,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再进行建设。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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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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