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花园小区116#楼5-101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人:王伟
质疑项目名称:******幼儿园项目配套保育设施设备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质疑人关于******幼儿园项目配套保育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产品未取得CCC认证证书,依法不得销售。
答:《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经核实,本项目采购需求“脚踏车(2人骑)铁”属于《****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十四类产品“儿童用品”中的“童车类产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关于儿童自行车的描述与界定。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谈判时或成交后提供该谈判产品相关的《CCC认证证书》,且在****总局查询平台未能查到该谈判产品相关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作无效谈判处理。
该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经核实,本项目采购需求“不锈钢36拖蒸饭柜”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规定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第10类“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中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谈判时或成交后提供该谈判产品相关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作无效谈判处理。
该质疑事项成立。
综上,质疑事项1,2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下一步将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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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