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计划第二节技术条件中序号2、物资编码:014****05501、物资设备名称:高效清洗剂、规格型号:GT-110 25kg/桶,****工厂证书,工业清洗剂行业证书,我公司有两点疑问:
1、工业清洗剂行业证书,经查无此证书,请告知证书准确全称。
2、绿色工厂证书、工业清洗剂行业证书,与本次招标产品无关,属非强制资质认证,涉嫌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2022〕1117号),第一项第(三)条: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答:为保证我段高效清洗剂采购质量,保证机车检修质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工厂证书、工业清洗剂行业证书限制条件,现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查阅相关资料,此两项证书非强制资质认证要求,现将上述两项认证删除。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公司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程 工
联系电话:027-****9328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