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土地等资产
****持有的部分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土地等资产
****
挂牌价: 5,694.907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1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5
其他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文宇
联系电话: 010-****3064-8009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10-****9338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174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持有的部分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土地等资产 |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中企华****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1-30 |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10-16 | |||||||||
7030.75 | 账面价值(万元)5049.92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款由受让方承担; 2、现场踏勘联系人:孙志强,联系电话:189****9943; 3、标的资产存在抵押的情形,本次转让的房屋建(构)筑物、设备资产、土地等资产均已抵押,抵押期限至2026年5月26日,本次转让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4、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品质、使用性能不作保证。 5、标的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共13项,综合办公楼、文体楼等7项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食堂等6项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标的资产中涉及的车辆有5辆未年检,但均未超3年,如因车辆其他状况导致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由受让方前往具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等手续,转让方给与必要的配合。 7、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详见《资产清单》。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是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县附城乡工业大道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赵孝伟 | 成立日期1998-03-18 | ||||||||||
9,174.49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
914********7812035 | 经营规模小型 | ||||||||||
生产:乙醇溶液[含食用/药用](2828)、乙醇[无水](2568)、变性乙醇(107)、二氧化碳[液化的](642)(有效期至2023年9月7日止);生产、销售:饲料;收购、生产、销售:有机肥;批发(不带储存设施贸易经营):变性乙醇(107)、乙醇[无水](2568)、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2828)、二氧化碳[液化的](642)(有效期至2023年11月5日);电力供应、热力供应;销售:炉渣、炉灰、污泥、脱硫石膏;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除烟草批发)、糖蜜;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生物、化工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使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7643K | ||||||||||
**** | 批准日期2024-08-26 |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2-1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5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1708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至**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在**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该项目现状情况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 4、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转让方将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产权公开转让本项目:(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其他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况。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当地有关于房地产购买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设备类、车辆类资产如需搬运,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标的资产中涉及房产、土地等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 |||||||||||
无 | |||||||||||
否 | |||||||||||
是 | |||||||||||
1708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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