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2日,****政府批准,****政府以《关于**县中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4〕376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4155公顷(156.2325亩),****农场土地5.8322公顷(87.483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0.4155公顷(156.2325亩),其中:农用地10.4155公顷(156.2325亩),含耕地8.6485公顷(129.727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农场土地5.8322公顷(87.483亩),其中:农用地5.8322公顷(87.483亩),含耕地4.1479公顷(62.218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县中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征收头铺镇花木王村、屈台村、柿**集体所有土地10.4155公顷(156.2325亩)。其中:农用地10.4155公顷(156.2325亩),含耕地8.6485公顷(129.727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农场土地5.8322公顷(87.483亩),其中:农用地5.8322公顷(87.483亩),含耕地4.1479公顷(62.218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将组织五****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县中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政征〔2024〕19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1月2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五政〔2024〕2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规划局****中心(地址:****中心,联系方式:0552-****269)。****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人民政府,头铺镇花木王村、屈台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政府门户网站(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规划局
联系人:王连友
联系方式:0552-****626。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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