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荔发改节能〔2024〕2号
****关于**1935****电厂主厂区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你司报来《**1935****电厂主厂区改造)项目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1935****电厂主厂区改造)项目(项目代码:****)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市**区南源街道**西路26****电厂主厂区地块,总投资约227066万元,****电厂地块主厂区进行改造,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分两阶段实施,预计2029年1月投产。
三、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717.09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不高于2066.84万千瓦时,天然气年消费量不高于13.00万立方米,柴油年消费量不高于2.74吨,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73.62千瓦时/平方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9.6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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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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