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润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钦州市钦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板城镇那香片区垃圾中转站、大寺镇垃圾中转站)—配套设备采购的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
地 址:**市**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6号楼2802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卫玲
委托代理人:陆卫玲 电话:191****7569
致****:
****公司参与我司组织的**市**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板城镇那香片区垃圾中转站、大寺镇垃圾中转站)—配套设备采购项目,贵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递交的《质疑函》收悉,现对《质疑函》中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针对质疑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 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本项目在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前,采购人已通过在市场咨询对比不少于3个供应商来确定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存在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贵公司****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给予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监督表示感谢。****公司以后继续支持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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