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以西、长九路以北(****广场)地块位于**市**县大豫镇**村,占地面积为5279.9m2,2012年之前,地块为农田、池塘,2013年地块经土地平整后闲置,2023年地块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4****广场,****广场。根据《大豫镇**村土地利用规划图》,****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代码:0704),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委托,****于2024年9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定中的地块环境调查方法开展。
1、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4年9月开展,项目组通过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等形式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
(1)资料收集:本次调查收集到地块及周边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地块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历史影像资料等,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和池塘,无工业企业存在;调查地块****基地、农田、池塘、工业企业等,经分析,其对调查地块的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现场踏勘和现场快筛:****广场。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土壤无颜色异常等痕迹,无刺激性气味,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堆存情况,现场通过快筛设备对地块内土壤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快速检测,土壤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无异常,检测值与对照点相比无明显差异,调查地块区域内土壤重金属快筛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人员访谈:****人民政府、****规划局******所、**村及周边居民等对本调查地块熟悉了解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和池塘,未进行过任何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化学品使用与储存,未曾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工业企业、水体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周边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结论
该地块历史情况较简单,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历史,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污染痕迹,地块内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附近水体不存在污染记录和环境事故。
土壤表层样品的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检出值与对照点相比无明显差异,调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结合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快速检测结果的调查分析,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