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南市区,****电厂
4. 交货日期:2024-12-19 至 2025-01-1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卖双方约定原则上每个合同周期结算一次,若合同期内到厂量达到10000吨以上,经买卖双方协商后可分批次结算。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个合同周期结束后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周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4.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如果对“结算单”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协商解决。卖方逾期发出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0 10:44:27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000 | <2,5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1.6 | ≥3.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20-3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卖方掺杂使假(装车过程中有分层装车、盖帽装车,掺配煤泥、中煤等行为),买方可对劣质煤部分单独采取煤样,此批次来煤按劣质煤热值结算,由此造成实际收货人无法顺利卸车,人工卸车费、设备随坏赔偿、卸车延时等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半挂)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重型燃汽车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检验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一日到厂汽车来煤拉运车辆长度偏差不能超过2米;拉运净重30吨以下的,各车拉运净重最大偏差不超过5吨;拉运重量30吨以上的,拉运净重最大偏差不超过8吨。单日到厂车数必须达到20车600吨以上。调运考核:①车辆方面,每日如出现偏差,车长以批次内最小车长为基准,超过最小车长2米的,对承运商按照每车1000/元进行考核;净重以批次内最小净重为基准,超过最小净重5吨或8吨的,对承运商按照每车1000/元进行考核。②车数方面,如承运商虚报在途信息造成单日到厂不足20车,以20车为基准,单日每少1车对承运商考核500元。如遇剩余合同量不足20车,或****公司燃料物资部书面通知急需燃煤进厂等特殊情况,承运商可提出免考申请。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买方对存样进行复检化验。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煤价+运费+杂费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000 | (元/[(千卡/千克)×吨])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4000≤Qnet.ar | 0 |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3800≤Qnet.ar<40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0.001元/[(千卡/千克)×吨] | 4000 | 合同周期 | 执行区间价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3500≤Qnet.ar<38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0.002元/[(千卡/千克)×吨] | 3800 | 合同周期 | 执行区间价 (分段扣罚)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Qnet.ar<35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0.004元/[(千卡/千克)×吨] | 3500 | 合同周期 | 执行区间价 (分段扣罚 |
②硫分、挥发份、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St.ad | St,ad≤1.60 | 0 | ||||
烟煤 | 硫分St.ad | 1.60%<St,ad≤2.00% | 每升高0.01% | -0.5元/吨 | 1.6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硫分St.ad | 2.0%<St,ad≤3.50% | 每升高0.01% | -1.0元/吨 | 2.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分段扣罚) |
烟煤 | 挥发分 Vad | Vad<20.00% | 每降低0.01% | -0.05元/吨 | 20.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挥发分 Vad | 30.00%<Vad | 每升高0.01% | -0.05元/吨 | 30.00%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③单批次硫分St.ad>3.50%,视****公司煤种要求随意参与竞价,**公司有权不予结算,如因燃煤硫分产生环保事件,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④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破碎,卸车过程中发现大块,按照每块500元进行考核。
其他考核
(1)当粒度>50mm,有权拒收或按供煤量的10%进行扣吨。
(2)当灰熔点<1350℃时,造成因燃煤灰熔点产生的相关生产事故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并终止当期燃煤买卖合同。
(3)乙方需遵照甲方调运人员的发运计划组织发运,如有困难需与甲方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调整发车时间。乙方如不按调运计划进行发运,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按照每次5万元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4)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供煤量不足当月合同数量85%的,对未兑现合同数量部分按每少一吨扣罚20元,在合同保证金或结算煤款中进行扣除;如到合同截止日仍未发运考核全部履约保证金。
(五)、 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约定原则上每个合同周期结算一次,若合同期内到厂量达到10000吨以上,经买卖双方协商后可分批次结算。
2.同一日到厂汽车来煤拉运车辆长度偏差不能超过2米;拉运净重30吨以下的,各车拉运净重最大偏差不超过5吨;拉运重量30吨以上的,拉运净重最大偏差不超过8吨。每日出现偏差,已批次内最小净重为基准,超过最小净重5吨或8吨的,对承运商按照每车1000/元进行考核。
3.单日到厂车数必须达到20车以上。如承运商虚报在途信息造成单日到厂不足20车,以20车为基准,每少一车对承运商考核500元。如遇剩余合同量不足20车,或****公司燃料物资部书面通知急需燃煤进厂等特殊情况,承运商可提出免考申请。
4.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个合同周期结束后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周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5.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
6.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7.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如果对“结算单”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协商解决。卖方逾期发出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2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裁决,****法院送达地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裁决,****法院送达地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张子赫
3. 联系电话:****325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