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盛利徕贸易有限公司、刘毅等15笔债权转让
标的名称 | ****持有的重****公司、刘毅等15笔债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057.2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16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本项目转让方****所属控股子企业**农投****公司****公司)2023年12月末已完成清算注销,****作****公司清算剩余财产中分配到15笔逾期贷款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已签订《财产分配协议书》),即本次拟转让的债权项目为重****公司、刘毅等15笔债权,详见《债权明细表》。 | ||
转让底价 | 1057.29 万元 | ||
债务人 | 详见《债权明细表》 | 债权本金金额 | 17180.431140 万元 |
累计欠息 | - 万元 | 本息合计 | - 万元 |
担保情况 | 本次转让债权有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详情见《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其中,****公司、开县富森****公司、****公司、******公司、汇通****公司、******公司被吊销,沈万富已死亡,丧失保证主体资格。 | ||
评估报告文号 | 谛威评咨字【2024】第69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12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债权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4月12日,债权详细情况意向受让方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债权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本次转让债权披露金额仅为债权本金余额,不包括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成功受让后,受让方可按照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法律文书自行向债务人主张; 3、本次转让债权项下部分抵押资产已对外出租,具体出租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核实; 4、据《债权价值分析报告》载:抵押资产中位于开县汉丰街道百城街91号附334号(产权证号为312房地证2013字第04850号)、位于开县汉丰街道百城街91号附241号(产权证号为312房地证2013字第04851号)房产,因存在登记用途与规划设计用途不符情况,涉嫌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问题,经******局发函告知,抵押物暂不能处置,且经现场勘察,该抵押物为房屋过道改建,本次未考虑该抵押资产变现价值。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4657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 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报名受让本项目的意向投资方需同时报名受让“**市**区郭家镇大桥街32号2-4号等15处房产整体转让”,否则视为报名无效。 2、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本项目系与“**市**区郭家镇大桥街32号2-4号等15处房产整体转让”一并转让,资产若有增值,增值部分按各项目转让底价比例进行分配。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法律文书、合同等)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涉及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本次债权交易及交割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及公告约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约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7、债权实际金额以最终交割为准,且不以金额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待受让方价款结清后,方能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债权交割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8、待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后,转让方仅提供收据,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知悉。 9、备查资料:《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债权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6.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影 | 联系电话 | 023-****3658 |
附件下载:
债权明细表_08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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