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亩地块位于**省**市**区**镇学府路,该地块**学府路,南至空地,****中专****幼儿园,北至学府路,占地面积77017.1 m2,约为115.5256亩(规划条件审批表的面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9′36.24",北纬:29°39′07.56"。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可知,地块现使******局****分局,地块原使用权属**镇**村、新桥****总厂,****总厂将地租给****公司。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内存在****公司已废弃空厂房,地块内北侧和东侧种着各种蔬菜,地块内南侧为林地。****公司是一家从****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机械与电子产品及其它军民用产品的研究、装配;根据****公司历年中标情况得知该企业中标产品为爆炸声源(信号弹),信号弹内装药成分为钝化黑索今(详见附件8.7);根据****公司招聘信息得知该企业招聘人员为电子工程师、电子装配线工艺员(详见附件8.8)。访谈****公司门卫得知****公司(原为国营九三0四厂)于1989年搬入本地块,2015年9月15日搬出本地块,该厂主要组装雷管(信号弹),弹药成分为钝化黑索今,钝化黑索今为外购成品。根据地块规划条件审批表,地块规划为高等院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通过对地块现场踏勘、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场地调查,得出该地块污染识别结果如下:(1)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公司,****公司于1989年搬入该地块,2015年9月15日搬出本地块,****公司为军工企业,组装雷管,无“三废”产生。通过现场勘查,地块内存在****公司已废弃空厂房,地块内北侧和东侧种着各种蔬菜,地块内南侧为林地,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存、无有害物质泄露痕迹。(2)通过对地块使用人、政府管理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人员及地块周边区域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公众调查,被访人员认为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公司,****公司于1989年搬入该地块,2015年9月15日搬出本地块,****公司为军工企业,组装雷管,地块内无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存。(3)经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查阅资料,地块周边500 m范围内无工业企业活动。(4)地块及周边历史上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5)地块500 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学校,经过调查地块周边居民生活活动对本地块无影响。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