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1126房
GR2024GD****896 |
转让**市**区**五路193号1126房 |
房产 |
**** |
35.13万元 人民币 |
10 |
2024-12-19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交易中心组织的转让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转让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转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转让标的历史情况,认同转让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转让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转让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转让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4.转让标的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受让方依法缴付(如有)。 5.交易标的目前处于部分出租状态,受让方保证带租受让。因挂牌时间较长,租赁情况最终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标的房产带租转让,租赁期限和月租金,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受让方为非原承租人的,在取得交易标的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原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随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自《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签署之日,转让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为原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自受让方取得交易标的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且和转让方签署《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起自行终止。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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