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奥丰实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000万双泡沫鞋撑智能产线技改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81MA2868TG87 | 建设单位法人:李守来 |
许俊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滨街道阁巷新区114地块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新增年产1000万双泡沫鞋撑智能产线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4-C2924-泡沫塑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滨街道阁巷新区114地块 |
经度:120.6808 纬度: 27.6761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2-11 |
温环瑞建备〔2023〕1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0-08-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53.1 |
8 | 运营单位名称:**** |
****0381MA2868TG8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381MA2868TG8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913********5236000 | 竣工时间:2024-05-09 |
2024-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31 |
2024-11-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1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index.php?m=Article a=show id=265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术改造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1000万双泡沫鞋撑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000万双泡沫鞋撑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发泡:EPS制品成型前,需经过发泡阶段,以便模制品的容重更好地控制在更低范围内。预发可使成型时的密度梯度减少,得以均匀膨胀成型。在发泡过程中,含有发泡剂的珠粒加热至100℃以上,开始软化,珠粒内的发泡剂(正戊烷及异戊烷)受热汽化产生压力使珠粒膨胀,并形成互补连通的泡孔(闭孔),发泡后气泡的直径约为80~150μm,每立方厘米约有0~55万个小气泡,泡孔壁的厚度仅有1~2μm。同时,蒸气也渗透到已膨胀的泡孔中,加热时,发泡剂也会由珠粒中向外渗出,所以发泡时,应使蒸气透入泡孔的速率超过发泡剂从泡孔中渗出的速率,使发泡气体绝大多数留在泡孔内,从而使泡孔中总压力增加,发泡剂在泡孔中来不及逸出,使聚合物牵伸呈橡胶状态,其强度足以平衡内部的压力,从而使珠粒预发,聚合物得到延伸,珠粒得到预膨胀。发泡后粒径为2.6~3.7mm,发泡温度约100℃。每一批次发泡25kg的EPS(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原料采样管道输送。 ●干燥熟化:由蒸汽发泡后EPS表面带有水分,即刻进入泡沫料仓内进行自然冷却、干燥,刚发好的泡粒因部分发泡剂挥发逃逸和残留发泡剂受冷体积缩小使泡粒内呈真空状态而极易变形。必须存放一段时间让空气渗透到泡粒内逐步充满泡孔而使泡粒产生弹性的过程叫熟化。本项目粒子熟化在泡沫料仓内进行,一般干燥熟化时间为2-3小时。 ●压制成型、脱模、烘干:将发泡完成的聚苯乙烯颗粒用输送管抽至泡沫压机投料口使之填满密闭的型腔,在较短时间内,将蒸汽(115℃~120℃)通过壁型的气孔直接进入型腔中,使珠粒受热后软化膨胀。由于型腔的限制,膨胀的珠粒得以填满全部空气,完全粘结在一起,经过水冷却定型后,脱型烘干即为泡沫塑料制品。 ●烘干:刚脱模的泡沫制品表面及内部附含一定水分,同时因泡沫粒子再次经过受热、冷却过程而使制品内呈负压产生结构应力,致使制品强度低下或薄弱部位收缩变形,所以必须将制件存放一段时间,以凉干水分空气进入制件内外压力平衡消除变型,制品性能亦会逐步提高。本项目产品烘干在烘干室内进行,烘干温度40~50℃,烘干时间3-4h。 ●吸塑包装:将烘干后的泡沫塑料制品通过泡沫鞋撑吸塑机将PVC膜吸塑于泡沫塑料制品表面,提高产品品质。最后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发泡:EPS制品成型前,需经过发泡阶段,以便模制品的容重更好地控制在更低范围内。预发可使成型时的密度梯度减少,得以均匀膨胀成型。在发泡过程中,含有发泡剂的珠粒加热至100℃以上,开始软化,珠粒内的发泡剂(正戊烷及异戊烷)受热汽化产生压力使珠粒膨胀,并形成互补连通的泡孔(闭孔),发泡后气泡的直径约为80~150μm,每立方厘米约有0~55万个小气泡,泡孔壁的厚度仅有1~2μm。同时,蒸气也渗透到已膨胀的泡孔中,加热时,发泡剂也会由珠粒中向外渗出,所以发泡时,应使蒸气透入泡孔的速率超过发泡剂从泡孔中渗出的速率,使发泡气体绝大多数留在泡孔内,从而使泡孔中总压力增加,发泡剂在泡孔中来不及逸出,使聚合物牵伸呈橡胶状态,其强度足以平衡内部的压力,从而使珠粒预发,聚合物得到延伸,珠粒得到预膨胀。发泡后粒径为2.6~3.7mm,发泡温度约100℃。每一批次发泡25kg的EPS(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原料采样管道输送。 ●干燥熟化:由蒸汽发泡后EPS表面带有水分,即刻进入泡沫料仓内进行自然冷却、干燥,刚发好的泡粒因部分发泡剂挥发逃逸和残留发泡剂受冷体积缩小使泡粒内呈真空状态而极易变形。必须存放一段时间让空气渗透到泡粒内逐步充满泡孔而使泡粒产生弹性的过程叫熟化。本项目粒子熟化在泡沫料仓内进行,一般干燥熟化时间为2-3小时。 ●压制成型、脱模、烘干:将发泡完成的聚苯乙烯颗粒用输送管抽至泡沫压机投料口使之填满密闭的型腔,在较短时间内,将蒸汽(115℃~120℃)通过壁型的气孔直接进入型腔中,使珠粒受热后软化膨胀。由于型腔的限制,膨胀的珠粒得以填满全部空气,完全粘结在一起,经过水冷却定型后,脱型烘干即为泡沫塑料制品。 ●烘干:刚脱模的泡沫制品表面及内部附含一定水分,同时因泡沫粒子再次经过受热、冷却过程而使制品内呈负压产生结构应力,致使制品强度低下或薄弱部位收缩变形,所以必须将制件存放一段时间,以凉干水分空气进入制件内外压力平衡消除变型,制品性能亦会逐步提高。本项目产品烘干在烘干室内进行,烘干温度40~50℃,烘干时间3-4h。 ●吸塑包装:将烘干后的泡沫塑料制品通过泡沫鞋撑吸塑机将PVC膜吸塑于泡沫塑料制品表面,提高产品品质。最后包装入库。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项目生活污水纳管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限值,总氮指标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废气 新增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发泡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高架达标排放。依托现有普通油烟净化器处理。压制成型加强车间通风换气。 项目发泡废气、压制成型废气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9规定的限值。项目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厨房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噪声 厂区、车间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尽量远离门窗,减小噪声影响;在设备的选型上,尽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应加装隔声、消声措施,如在周围设置吸声材料或结构;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项目周边道路,****车站东路为主干道,****车站东路一侧)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固废 废边角料及次品、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排放。 (二)废气 发泡机出料口设置集气罩,泄气管道连接缓冲罐,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气筒高架排放,排放高度约25m,食堂油烟废气依托现有普通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高度约25m,加强车间通风。 (三)噪声 项目已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远离门窗;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设减振基座;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四)固体废弃物 企业在厂区北侧1F设有一个独立、密闭的危废仓库约100平方米。危废贮存区域粘贴有对应危险品标识;堆场防风、防雨、防晒;堆场地面使用环氧漆;危废仓库已进行规范管理。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委托****收集并转处置;废边角料及次品、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5.2231 | 0.0864 | 5.3191 | 0 | 0 | 5.31 | 0.086 | |
2.0893 | 0.0346 | 2.1277 | 0 | 0 | 2.124 | 0.035 | |
0.148 | 0.0026 | 0.1507 | 0 | 0 | 0.151 | 0.003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148 | 0.0108 | 0.7047 | 0 | 0 | 0.159 | 0.01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1.475 | 0.016 | 1.552 | 0 | 0 | 1.491 | 0.016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废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排放。 | 2024年08月28日、08月29日废水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厂区总排放口水质,pH值范围及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日均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日均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总氮日均排放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废气处理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 发泡机出料口设置集气罩,泄气管道连接缓冲罐,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气筒高架排放,排放高度约25m,食堂油烟废气依托现有普通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高度约25m,加强车间通风。 | 2024年09月23日、09月24日,本项目发泡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024年08月28日、08月29日,本项目食堂油烟处理设施出口,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测点,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项目已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远离门窗;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设减振基座;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 2024年08月28日、08月29日噪声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点,西南侧厂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废边角料及次品、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企业在厂区北侧1F设有一个独立、密闭的危废仓库约100平方米。危废贮存区域粘贴有对应危险品标识;堆场防风、防雨、防晒;堆场地面使用环氧漆;危废仓库已进行规范管理。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委托****收集并转处置;废边角料及次品、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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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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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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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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