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81MA173NXUXL | 建设单位法人:周志明 |
李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省**市****办事处靠山村七社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病****处理中心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2-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经度:125.948056 纬度: 44.20638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08 |
长环九建(表)〔2024〕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10-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81MA173NXUX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81MA173NXUXL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0105MACKQX6W9B | 竣工时间:2024-10-20 |
2024-10-22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0-23 |
2024-11-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0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2371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位于**市**区苇子沟街道靠山村七组为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市**区苇子沟街道靠山村七组为扩建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厂区总占地面积4505.92m2,在原有车间内新增3套反应釜、3套配电柜、1套计量罐、1套压滤机用于本次扩建项目的生产,粉碎机、包装机等利用原有设备。项目建成后,****屠宰场下脚料570吨、动物毛发38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厂区总占地面积4505.92m2,在原有车间内新增3套反应釜、3套配电柜、1套计量罐、1套压滤机用于本次扩建项目的生产,粉碎机、包装机等利用原有设备。项目建成后,****屠宰场下脚料570吨、动物毛发380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采用硫酸分解法,主发酵阶段在密闭的搪瓷反应釜中进行,反应釜夹套通入蒸汽,控制釜内压力0.02Mpa至0.04Mpa,控制温度在105℃-110℃之间通过硫酸使其水解成氨基酸水溶液、油脂的混合液体,在通过过滤分离氨基酸水溶液和油脂。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采用硫酸分解法,主发酵阶段在密闭的搪瓷反应釜中进行,反应釜夹套通入蒸汽,控制釜内压力0.02Mpa至0.04Mpa,控制温度在105℃-110℃之间通过硫酸使其水解成氨基酸水溶液、油脂的混合液体,在通过过滤分离氨基酸水溶液和油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设备清洗废水、厂房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锅炉排污水不外排,回用于酸解液配置用水;生活废水排入厂区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不外排。 项目酸解、破碎、过滤工序均位于生产车间内,酸解、过滤废气分别经负压风机抽引,与经集气罩收集后的破碎废气一并引至碱液喷淋塔吸收处理,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1#)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氨、硫化氢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界处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氨、硫化氢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生活用热由原1台2t/h燃气锅炉供给,锅炉烟气经不低于8m高排气简排放,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声等处理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产生的氢氧化钠废包装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设备清洗废水、厂房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锅炉排污水不外排,回用于酸解液配置用水;生活废水排入厂区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不外排。 项目酸解、破碎、过滤工序均位于生产车间内,酸解、过滤废气分别经负压风机抽引,与经集气罩收集后的破碎废气一并引至碱液喷淋塔吸收处理,经15m高排气筒(1#)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界处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生活用热由原1台2t/h燃气锅炉供给,锅炉烟气经不低于8m高排气简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声等处理措施,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产生的氢氧化钠废包装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制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或降到最低。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制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编号为:220113-2024-077-L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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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88 | 0.2688 | 0 | 0 | 0 | 0.538 | 0.269 | / |
0.9136 | 0.744 | 0 | 0 | 0 | 1.658 | 0.744 | / |
0.0922 | 0.0266 | 0 | 0 | 0 | 0.119 | 0.0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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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碱液喷淋塔+15m排气筒 | 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排放标准。 | 酸解、破碎、过滤工序均位于生产车间内,酸解、过滤废气分别经负压风机抽引,与经集气罩收集后的破碎废气一并引至碱液喷淋塔吸收处理,经15m高排气筒(1#)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在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排放标准。 | |
2 | 燃气锅炉8m排气筒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项目生产、生活用热由1台2t/h燃气锅炉供给,锅炉烟气经不低于8m高排气简排放,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在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燃气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低噪音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声等处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 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声等处理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 在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分别为52-54dB(A)、42-44dB(A),厂界四周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产生的氢氧化钠废包装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项目产生的氢氧化钠废包装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原有生产车间、锅炉房、办公用房、门卫、硫酸储罐进行扩建;依托原有废气治理措施碱液喷淋塔+15m排气筒处理硫酸雾、恶臭气体;依托原有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氢氧化钠包装。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原有生产车间、锅炉房、办公用房、门卫、硫酸储罐进行扩建;依托原有废气治理措施碱液喷淋塔+15m排气筒处理硫酸雾、恶臭气体;依托原有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氢氧化钠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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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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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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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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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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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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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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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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