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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市丰乐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3-2025年)《行政许可申请书》和**中环徽创****公司编制的《**市丰乐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3-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函审,****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市**区、**、高新区,总投资84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5万元。主要包括对丰乐中型灌区南干渠6.84km(南干渠分水闸后端~**分水闸)、北干渠16.59km(北干渠进水闸后端~串塘),共计23.43km干渠及相关渠系建筑物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对南干渠风行段排水渠2.05km及北干渠水界山排水渠1.75km,共计3.80km骨干排水渠道进行清淤、防护,本项目不包含渠首工程。
二、我局经研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工厂区、临时堆土区、施工便道等,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不得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涉水施工安排在枯水期,最大限度减少清淤工程对水体扰动;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及水土保持措施,对表层耕作层土壤进行集中收集和存放,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恢复,最大程度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管理,落实生态系统、植物**以及水土流失等保护措施。
(二)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场地围挡、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防止扬尘污染,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临时占地等环境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表1、表2中的二级标准,颗粒物应达到《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要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废气应达标排放。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清淤运输车辆应做好防渗漏措施,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出入场地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等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基坑排水、底泥临时堆土区余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或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村民旱厕还田处理或纳入当地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管理处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2吨/天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南干渠。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和午间施工,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加强现场运输管理,确保施工期作业区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限值要求;运营期启闭机房加强设备检修维护,启闭机房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1类标准。线路沿线及声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工程挖填方须做好土石方动态平衡,清淤淤泥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多余弃土、弃渣、清****住建局统一调配用于道路、建设用地填土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六)积极妥善处理施工和运行期间周边公众的合理诉求,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
三、项目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加强对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的管理、维护,做好生态恢复及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
七、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八、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九、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