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范围:四至范围**涧沟崖村土地,西至涧沟崖村土地、中交(临****公司土地,南至涧沟崖村土地,北至政府储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 地块2范围:四至范围**涧沟崖村土地、政府储备地、******公司,西至涧沟崖村土地,南至政府储备地,北至**村(黄泥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 地块3范围:****政府储备地,西至政府储备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罗西街道公路用地,北至西石埠村土地、罗西街道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罗西街道。 地块4范围:四至范围**西石埠村土地,西至西石埠村土地、政府储备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罗西街道公路用地,北至西石埠村土地、罗西街道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罗西街道。 地块5范围:四至范围**西石埠村土地,西至**村(**庄村)土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北至西石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 地块6范围:四至范围**西石埠村土地,西至**村(**庄村)土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北至西石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 地块7范围:四至范围**西石埠村土地,西至西石埠村土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北至西石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 地块8范围:四至范围**西石埠村土地,西至西石埠村土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北至西石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 地块9范围:四至范围**杭头村土地,西至杭头村土地,南至杭头村土地,北至杭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杭头村。 地块10范围:四至范围**杭头村土地,西至东石埠村土地,南至杭头村土地,北至杭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杭头村。 地块11范围:四至范围**杭头村土地,西至杭头村土地,南至杭头村土地,北至杭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杭头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2拟用于****开发区生产路(启阳路-燕子河)建设工程项目,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地块3拟用于****开发区望山路(新西外环-**路)建设工程项目,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地块4-8拟用于****开发区望山路(新西外环-**路)建设工程项目,用途为防护绿地;地块9-10拟用****物流中心项目,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地块11拟用于**高新区郭苑路(金雀山路-杭头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9-10****政府《关于**市2023年第三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81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地块1-8、地块11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9-10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规划局****分局、****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开发区****办公室、****政府****办事处拟于2024年8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人民政府《关于**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Ш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厅、****财政厅《关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小组及**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6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规划局****分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久胜,联系电话:0539-****517。 **** 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