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8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清真食堂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清真食堂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228.896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雁滩路3231号雁滩日杂市场南排6号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市**区营门村1号
被投诉人2:**中远天成****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路828号良志.**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11日收到的******公司对“****清真食堂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品目1 双炒双温灶”、“品目 2 牛肉面品字炉”、“品目4 双门蒸饭车”、“品目11 单炒单温灶”、“品目12 单眼矮汤炉”、“品目13 单门蒸饭车”、“品目16 六眼煲仔炉”、“品目17 双眼矮汤炉”均涉及“◆熄火保护装置提供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3584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的问题,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能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不可作为加分项。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所涉“◆熄火保护装置提供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3584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的问题。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品目26 油烟净化一体机”第◆9 条、第◆10条、第◆11条、“品目30 风柜”第◆7条、第◆8条、“品目36 洗碗机”关于“◆提供洗碗机板材72小时盐雾测试、70℃试纸、大肠菌群和沙门氏菌及游离性余氯、金黄色葡萄球菌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合格的检测报告”、“品目37 餐具回收传送带”关于“◆餐具回收输送带板材:SUS304不锈钢板对砷、镉、铅未检出、铬≤0.04mg/kg、镍≤0.04mg/kg(提供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4806.9-2016GB31604.49-2016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餐具回收输送带板材满足检测条件在18.5℃(±5℃)温度下,冲击吸收能量达到124.5/134.5/136.0J样品未冲断(提供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餐具回收输送带控制电箱IP67级防尘、通过防水测试(GB/T4208-2017)(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鲜章)”的技术参数要求,均将佐证材料限定为产品元件检测报告,该项目采购的每个产品至少包含几十个元件,生产厂家不可能给每个元件均出具检测报告,应提供产品的整体检测报告,前述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未将佐证材料限定为产品元件检测报告,因此,提供的产品元件检测报告或产品整机检测报告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即可得相应分数;“品目37 餐具回收传送带”关于“◆餐具回收输送带板材:SUS304不锈钢板对砷、镉、铅未检出、铬≤0.04mg/kg、镍≤0.04mg/kg(提供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4806.9-2016、GB31604.49-2016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要求为国家强制标准检测项目,前述内容存在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的问题,且前述所涉“GB4806.9-2016、GB31604.49-2016”已废止,已被“GB4806.9-2023、GB31604.49-2023”替代;其余技术参数要求并非国家强制标准检测项目,将前述参数要求的佐证材料仅限定为检测报告,存在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必要时间的问题,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品目37 餐具回收传送带”中“◆餐具回收输送带板材:SUS304不锈钢板对砷、镉、铅未检出、铬≤0.04mg/kg、镍≤0.04mg/kg(提供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4806.9-2016、GB31604.49-2016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的问题、将投诉所涉其余技术参数要求的佐证材料仅限定为检测报告存在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必要时间的问题、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品目48 电磁双头单尾小炒炉” 第11条、第◆12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的问题,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能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不可作为加分项,还存在将不相关的检测依据和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的问题。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品目48 电磁双头单尾小炒炉”第11条技术参数要求涉及的“GB40876-2021《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但该标准仅规定了商用电磁灶具的能效等级和技术要求、试验和计算方法,招标文件可将“GB40876-2021《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等级、热效率的节能指标作为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为加减分项;“品目48 电磁双头单尾小炒炉”第11条、第◆12条技术参数要求涉及的“GB/T4214.1-2017《声学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测试方法通用要求》、QB/T4499-2013《商用电磁灶》”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品目48 电磁双头单尾小炒炉”第11条、第◆12条技术参数要求,未发现存在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的检测依据和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的问题。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品目56 开水器”第◆9条规定:“开水器带全自动管路消毒功能(提供全自动管路消毒饮水机证书)”,前述参数所涉“全自动管路消毒饮水机证书”具有限制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无法证明有三家供应商具有招标文件“品目56 开水器”第◆9条“开水器带全自动管路消毒功能(提供全自动管路消毒饮水机证书)”所涉“全自动管路消毒饮水机证书”,前述证书具有限制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存在未细化和未量化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招标文件将“实施方案”分为供货组织、配送流程、安装调试三部分,将“培训方案”分为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四部分,将“售后服务方案”分为售后服务保障、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措施、应急预案四部分,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4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远天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远天成****公司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厅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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