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8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省****研究院2024年第二批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省****研究院2024年第二批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359.28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东**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511室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民主西路12号1903室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区高庙三道沟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13日收到的******公司对“**省****研究院2024年第二批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根据中标供应商官网,显示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为“WDT-W-60B1”的“电子万能试验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5 电子万能试验机”第1.3条、第1.12条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为“WDT-W-60B1”的“电子万能试验机”满足招标文件“品目5 电子万能试验机”第1.3条、第1.12条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信用中国(****)官网,显示中标供应商在2024年度受到过2起行政处罚:(1)根据(﹝冀承桥﹞应急罚﹝2024﹞工贸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标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规定,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被处罚;(2)根据(冀承税稽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标供应商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总局****稽查局罚款共计126460.01元。但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环节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受到过行政处罚,请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确认中标供应商诚信问题,中标供应商投标应无效。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投诉所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且中标供应商未被列入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4.投标人资格要求”第(7)条所涉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同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纳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在开、评标期间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材料系虚假的、投标应无效。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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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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