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8日 |
标 题:****关于同意**至**公路(**至**段)项目三标段第九批 临时用地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 |
发文字号:平林地(临)准字〔2024〕2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
中交一****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办理**至**公路(**至**段)项目三标段第九批临时用地使用林地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至**公路(**至**段)项目临时占用**县**镇大中村4林班、**村7林班内的集体林地面积共4.5908公顷(45908平方米,折合68.8620亩,按林地类型分:用材林林地1.7753公顷、其他林地2.8155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分:Ⅲ级保护林地0.0162公顷、Ⅳ级保护林地4.5746公顷)。
二、在占用林地前,你公司应依法足额将林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兑现给林权所有人。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你公司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防森林火灾,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五、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你公司必须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复绿。
六、接受我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该行政许可仅适用于**至**公路(**至**段)项目建设使用,若**至**公路(**至**段)项目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竣工的,自竣工之日起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本行政许可是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作出的许可。如项目建设内容另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024年12月18日
抄送:****政府、******局、******局、平****执法大队、本局森林**管理股